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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案例:李老早年丧夫,后经人介绍与吴老结为夫妻。两老均是退休干部,双方认为七老八十了,没有必要去办理婚姻登记。李老退掉了自己租住的公房,带着3万元存款,把东西一搬,就于1995年10月与吴老同居生活了。1998年1月,吴老因脑中风,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后,吴老的儿子对李老说,现在你应离开这里,父亲留给我的房产我结婚要用,与你无关。李老气愤地说:“我与你父亲夫妻一场,这房子我应有份,我还带了3万元存款,—起存在你父亲的存折里。”吴老的儿子说道:“我父亲的存款,理应由我继承。”不待李老分说,吴老的儿子把房子一锁,回单位上班去了。李老来到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请问:李老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分析:李老能否打赢这场官司,主要是看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承不承认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既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履行这一程序的应视为无效婚姻。而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合法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这就构成了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保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准许在一定时期内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进而承认双方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但是,自1994年国家民政部公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不管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由上述规定可见,本例中李老与吴老于1995年10月两人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是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以后,虽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属于非法同居,因而婚姻关系无效。
  李老提出的所谓房产继承权,法律不予保护。又因她有退休金,不是依靠吴老抚养生活来源的人,也不是被吴老抚养较多的人,所以不能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做相对扶助的情况处理,因而她也不能得到吴老的其他遗产。至于她在与吴老同居前给吴老的3万元存款,如果她能提供可靠的证明是属于她的,那么,法院应予以支持。否则,只能认定是吴老的遗产,由其儿子继承。